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收费标准 | 征收依据 | 是否涉企 | 管理方式 |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 一、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20-80元/平方米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37号) | 是 | 缴入地方国库 |
二、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1.凡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未动工开发满1 年的土地,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2.凡已领取划拨决定书并未动工开发满1 年的土地,按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划拨价款的20%征收。3.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划拨价款,或未签订出让合同,或未发放划拨决定书的,按土地相同用途的现基准地价的20%征收。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3〕112 号) | 是 | 缴入地方国库 |
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收费标准 | 征收依据 | 是否涉企 | 管理方式 |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 三、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
| 桂财建〔2009〕254号; 桂政发〔2008〕63号; 桂财税[2016]38号; | 是 | 缴入地方国库 |
1、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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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1-4,60元/平方米; 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5-8,45元/平方米; 中等:国家级利用等别9-12,30元/平方米。 | ||||||
旱地 | 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7-8,30元/平方米; 中等:国家级利用等别9-12,25元/平方米; | ||||||
2、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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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1-4,40元/平方米; 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5-8,30元/平方米; 中等:国家级利用等别9-12,20元/平方米。 |
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收费标准 | 征收依据 | 是否涉企 | 管理方式 | |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 三、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
| 桂财建〔2009〕254号; 桂政发〔2008〕63号; 桂财税[2016]38号; | 是 | 缴入地方国库 | |
2、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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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7-8,20元/平方米; 中等:国家级利用等别9-12,15元/平方米。 | |||||||
3、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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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的 | 水田 | 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1-4,60元/平方米; 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5-8,45元/平方米; 中等:国家级利用等别9-12,30元/平方米。 | ||||||
旱地 | 高等:国家级利用等别7-8,30元/平方米; 中等:国家级利用等别9-12,25元/平方米; | |||||||
占用一般耕地的 | 水田12.75元/平方米 旱地7.50元/平方米 |
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收费标准 | 征收依据 | 是否涉企 | 管理方式 |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贵港市国土资源港北分局、贵港市国土资源港南分局、贵港市国土资源覃塘分局 | 四、采矿权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 | 评估。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及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经集体研究决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备案的采矿权价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4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
| 是 | 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 |
五、采矿权使用费 | 政府性基金 | 采矿权人 | 1000元/年·平方公里 | 是 | 缴入地方国库 | ||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 六、探矿权使用费 | 政府性基金 | 探矿权人 | 100-500元/年·平方公里 | 是 | 缴入地方国库 |
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收费标准 | 征收依据 | 是否涉企 | 管理方式 |
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 七、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权利人 |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是 | 缴入地方国库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件 | ||||||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550元/件 |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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