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操作规范........................................... 1
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1
征收依据............................................................... 1-2
征收标准................................................................. 2
征收流程图............................................................... 3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操作规范........................................... 4
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4
征收依据................................................................. 5
征收标准............................................................... 5-6
征收流程图............................................................... 6
三、土地闲置费征收操作规范........................................... 7
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7
征收依据............................................................... 7-8
征收标准................................................................. 8
征收流程图............................................................... 9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操作规范............................... 10
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10
征收依据............................................................. 10-11
征收标准................................................................ 11
征收流程图.............................................................. 12
耕地开垦费征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耕地开垦费
(二)性质:行政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修改公布)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标准
《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详附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除占用基本农田外)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的标准,即水田12.75元/平方米,旱地7.5元/平方米。
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类型 | 地类 | 档次 | 国家级 利用等别 | 征收标准 | |
元/平方米 | 万元/公顷 | ||||
基本 农田 | 水田 (水浇地) | 优等 | 1-4 | 60 | 60 |
高等 | 5-8 | 45 | 45 | ||
中等 | 9-12 | 30 | 30 | ||
旱地 | 高等 | 7-8 | 30 | 30 | |
中等 | 9-12 | 25 | 25 | ||
一般 耕地 | 水田 (水浇地) | 优等 | 1-4 | 40 | 40 |
高等 | 5-8 | 30 | 30 | ||
中等 | 9-12 | 20 | 20 | ||
旱地 | 高等 | 7-8 | 20 | 20 | |
中等 | 9-12 | 15 | 15 |
四、征收流程图
耕地开垦费征收流程图(详见附件)。
附件:耕地开垦费征收流程图
土地出让金征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土地出让金
(二)性质:行政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修正)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4)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国土资发[2006] 114号):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3]8号)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三、征收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四、流程图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流程图(详见附件)
附件:土地出让金征收流程图
土地闲置费征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土地闲置费
(二)性质:行政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修正)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征收标准
(一)凡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未动工开发满1 年的土地,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
(二)凡已领取划拨决定书并未动工开发满1 年的土地,按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划拨价款的20%征收。
(三)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划拨价款,或未签订出让合同,或未发放划拨决定书的,按土地相同用途的现基准地价的20%征收。
四、流程图
详见土地闲置费征收流程图详见附件。
附件:土地闲置费征收流程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
征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二)性质:行政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2014年7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三、征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桂财综〔2014〕52号)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
(一)采权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缴纳,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米公里计。
(二)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协议出让新立、扩大范围、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补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备案并经矿业权企业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款(价值)收取。价款数额低且具备采用类比市场同类探矿权采矿权价格方法计算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类比法确定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确认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四、流程图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流程图(详见附件)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流程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