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工作动态

优化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机制,促进用地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

2025-05-22 10:00     来源: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洪少玉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近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贵港市本级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盘活“供而未建”“建而不全”、建设低效、生产低效、停产的工业用地,使得工业用地可以流向更有需求、更有能力高效利用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减少流转环节,发挥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我市工业发展用地需求。

《办法》分为四个内容:一是适用范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以划拨、出让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二是工业用地转让须同时满足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十项条件要求。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明确了划拨性质工业用地转让、出让性质工业用地转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合并转让、工业用地转让预告登记等5种情形办理流程。四是工业用地的监管,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管理以及严格依法处置违规违约行为,不断强化土地供后监管。

《办法》的主要突破点为:一是精简办理环节。原出让合同中约定不能转让,但有意向转让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强调政府收回约束条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办理转让相关手续。二是便捷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时需满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条件,而本次改革针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拟转让工业用地,预告登记办理后,可直接由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无需等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才可以进行报建。三是降低所需材料要求。突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3号)文件中关于投资总额达25%的证明材料需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为准的限制,本次改革针对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相关证明,由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辖区政府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即可。

下一步将按照《办法》要求:一是压实主体责任,严把履约情况审查关,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符合办理转让条件的宗地做到应办尽办,有序推进工业用地转让办理相关工作,使得改革真正落地见效;二是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转让的益处和操作流程,增强全民土地集约节约意识;三是建立健全的用地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用地的行为监管和检查,督促企业拿地后合理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