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壮大我市实体经济,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等精神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
位于贵港市辖区范围内,在已供地(办理出让或划拨手续)、批而未供、无土地权属来源等土地上建设,2021年8月9日前已取得所在产业园区入园通知书,或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确认用地行为发生在2021年8月9日前,且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投入使用,因历史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体经济工业企业项目。
二、办理时间
申请办理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具体要求为:
(一)符合本通知中已供地但报建手续不齐全类型的工业企业项目,项目业主须在2024年8月9日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办证材料且通过审核并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二)符合本通知中已有用地批文未供先建、无土地权属来源未批先建类型的工业企业项目,确属疑难问题无法在2024年8月9日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业主须在2024年8月9日前申请纳入解决贵港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预受理台账,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本通知办理。
三、处理办法
结合工业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一)已供地但报建手续不齐全类型。在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建设的工业企业项目,项目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无法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按建设工程现状提供测绘成果,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出具规划意见。对符合规划部分,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建成时的适用规范,对建设工程的安全使用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或鉴定,出具《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以上两项报告结果均为合格的,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办理人防手续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人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有用地批文未供先建类型。在已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但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建设的工业企业项目,项目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无法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项目业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人防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以上三项报告结果或结论均为合格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与项目业主签订征收协议。征收协议签订完成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挂牌出让,项目业主需按期参加竞买。竞买人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价款和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无土地权属来源未批先建类型。无用地权属和建设工程报批报建手续,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工业企业项目。
1.1987年1月1日以前一直沿用至今的建设用地,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规定的,按规定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类型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前款已供地但报建手续不齐全类型处理,需补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类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项目业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人防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以上三项报告结果或结论均为合格的,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一并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再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材料开展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工作。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挂牌出让,项目业主需按期参加竞买。竞买人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价款和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人民政府给予项目业主适当的资金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与《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自然资发〔2023〕5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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