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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2010年9月8日)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部分第(四)项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四、实施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3]23)号规定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注: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广西其他优势矿产〈高岭土、膨润土、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芒硝、冶金用白云岩、蛇纹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或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拟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范围或规划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利用情况的调查报告。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初审意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三)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建设用中小型砂、石和粘土矿产)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且符合桂国土资发〔2013〕2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规定同时具备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属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以同一文件出具。
(四)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有关同意压覆或补偿协议。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评审论证通过。
五、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第三条第(九)项,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就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原件1份)2、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有关协议或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范围内有矿业权设置的需提交)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原件1份)4、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5、探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6、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7、电子报盘(原件1份)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审批(市局)→返回服务窗口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部门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审批费用: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90;投诉电话:0775-455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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