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国土资发[2012]165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科室,各有关中介机构,各矿山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2008]3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及上报审查等工作。
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对象
我市辖区内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山企业(包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
三、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市、县发证的矿山由我市认定的矿山地质测量中介机构进行测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由矿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服务费由企业同测量机构协商确定,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于2012年11月15日前负责完成矿山动用、消耗、损失和变动储量的实地测量工作,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内容格式及其附图、附表,编制矿山储量年报。
我市2012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数据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矿山企业确认后的矿山储量年报(包括相关图件、表格)一式五份报送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三)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负责对辖区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
(四)由市局委托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并到矿山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评审意见,交由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再交由评审机构审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数据作为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依据以及缴纳矿产资源价款和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二)不按规定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或者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或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认真总结经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2012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2013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电子表格(见附件)一并报送市局地环科(联系电话:0775-4293046),由地环科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附件:1、--(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表;
2、--(县、市、区)2012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情况表;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9月24日
(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地质测量机构情况(个) |
开展地质测量的矿山情况 |
矿山储量年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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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中型 |
小型及以下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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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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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矿山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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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数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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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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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开展矿山储量监管矿山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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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抽查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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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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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展矿山储量监管矿山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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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通过年报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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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2012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情况表
矿种: 储量计算单位:
序号 |
矿山名称 |
测量机构 |
年初保有 资源储量 |
实测 开采量 |
采区 损失量 |
年末保有 资源储量 |
累计查明 资源储量 |
2012年缴 纳资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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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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