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矿政管理 > 采矿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武思建筑用砂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2021-12-31 20:47     来源: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贵公交采告〔2021〕5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受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武思建筑用砂矿采矿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让人、矿业权交易平台等名称

一)出让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为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武思建筑用砂矿采矿权,位于港南区木梓镇蕉田村,面积约0.397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187.06 米至+95米。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共生矿种为综合利用花岗岩(可做建筑石料、机制砂及工程填方等),可开采资源量为1495.96万吨,拟出让年限为8年(含1.1年矿山基建期),设计生产规模为205.2万吨/年。

该区域为首次设置采矿权,该采矿权为“净矿”出让。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见下表。

1 采矿权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144 个拐点)

序号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X

Y

X

Y

矿区1

1

2508534.915

37359258.932

63

2508910.395

37359568.998

2

2508581.717

37359237.856

64

2508903.370

37359580.640

3

2508627.852

37359229.458

65

2508898.722

37359604.568

4

2508642.823

37359211.398

66

2508891.943

37359622.827

5

2508692.244

37359144.024

67

2508885.588

37359635.366

6

2508706.246

37359112.168

68

2508878.020

37359642.843

7

2508703.764

37359084.022

69

2508839.083

37359673.984

8

2508724.284

37359058.843

70

2508819.822

37359690.440

9

2508761.535

37359062.496

71

2508812.705

37359697.713

10

2508799.253

37359074.976

72

2508804.284

37359703.445

11

2508835.428

37359076.413

73

2508799.467

37359704.196

12

2508880.360

37359079.585

74

2508795.144

37359701.343

13

2508904.989

37359143.780

75

2508793.264

37359697.963

14

2508903.856

37359207.186

76

2508788.859

37359682.573

15

2508892.211

37359221.416

77

2508782.598

37359663.956

16

2508863.087

37359228.317

78

2508770.320

37359637.671

17

2508863.468

37359246.519

79

2508765.631

37359618.887

18

2508839.172

37359265.044

80

2508762.799

37359609.961

19

2508816.708

37359263.182

81

2508754.862

37359598.881

20

2508794.357

37359249.190

82

2508748.111

37359587.812

21

2508781.727

37359251.280

83

2508745.270

37359576.128

22

2508787.524

37359276.700

84

2508741.817

37359572.158

23

2508827.835

37359292.690

85

2508727.692

37359581.656

24

2508852.283

37359287.683

86

2508696.412

37359584.677

25

2508904.023

37359248.547

87

2508691.461

37359590.418

26

2508921.710

37359233.269

88

2508696.287

37359600.510

27

2508936.873

37359194.025

89

2508724.566

37359623.538

28

2508994.693

37359195.382

90

2508735.923

37359652.031

29

2509093.617

37359275.579

91

2508742.483

37359702.561

30

2509114.954

37359266.483

92

2508741.925

37359716.050

31

2509123.914

37359246.161

93

2508737.029

37359732.516

32

2509115.233

37359236.155

94

2508728.43 5

37359747.343

33

2509090.638

37359227.657

95

2508708.945

37359762.712

34

2509068.958

37359200.436

96

2508699.043

37359770.351

35

2509061.526

37359173.899

97

2508687.930

37359775.018

36

2509031.688

37359170.117

98

2508671.307

37359776.945

37

2509029.623

37359157.983

99

2508655.146

37359771.660

38

2509043.181

37359141.745

100

2508644.802

37359764.349

39

2509073.076

37359118.186

101

2508629.038

37359744.513

40

2509070.406

37359102.844

102

2508608.790

37359718.570

41

2509056.146

37359103.264

103

2508597.411

37359686.862

42

2509028.073

37359115.137

104

2508567.104

37359674.892

43

2509004.310

37359135.322

105

2508546.098

37359671.910

44

2508987.093

37359162.275

106

2508537.793

37359663.615

45

2508966.573

37359158.783

107

2508524.062

37359643.382

46

2508946.646

37359145.267

108

2508514.963

37359635.373

47

2508924.672

37359090.471

109

2508504.255

37359630.432

48

2508921.835

37359041.366

110

2508489.425

37359626.479

49

2508978.956

37359030.864

111

2508485.715

37359617.199

50

2509088.134

37358989.470

112

2508487.527

37359609.290

51

2509225.597

37359040.860

113

2508498.373

37359599.263

52

2509307.631

37359063.675

114

2508516.503

37359588.276

53

2509288.984

37359183.165

115

2508519.884

37359581.702

54

2509296.393

37359271.462

116

2508512.795

37359544.359

55

2509194.794

37359348.831

117

2508499.448

37359533.962

56

2509175.276

37359384.495

118

2508495.348

37359532.751

57

2509155.448

37359394.238

119

2508443.424

37359538.437

58

2509129.132

37359393.996

120

2508417.057

37359493.874

59

2509096.623

37359411.343

121

2508407.772

37359460.362

60

2509048.565

37359450.053

122

2508423.583

37359417.007

61

2508995.998

37359501.957

123

2508473.895

37359395.134

62

2508955.157

37359522.604

124

2508522.559

37359350.361

矿区2

125

2508303.005

37359493.928

135

2508259.938

37359645.739

126

2508369.662

37359519.909

136

2508238.691

37359630.654

127

2508419.226

37359615.769

137

2508206.434

37359620.431

128

2508412.393

37359643.279

138

2508184.010

37359614.159

129

2508429.015

37359684.241

139

2508172.597

37359603.024

130

2508447.921

37359715.296

140

2508176.633

37359581.554

131

2508400.608

37359732.508

141

2508197.741

37359551.968

132

2508325.825

37359755.535

142

2508244.152

37359513.791

133

2508315.097

37359729.518

143

2508303.005

37359493.928

134

2508287.042

37359679.628

144

2508522.559

37359350.361

0.3978km2,开采标高:+187.06m+95m

本宗采矿权出让人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交易平台为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为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

三、出让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出让,投标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招标出让不设标底,投标报价增价幅度为20万元及其整数倍,投标报价不低于出让起始价且符合增价幅度要求的为有效报价。

四、出让条件

一)可采资源量:1495.96万吨,其中建筑用砂1311.18万吨,综合利用花岗岩184.78万吨。

二)出让期限:拟出让年限为8年(含1.1年矿山基建期),自受让人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算。

三)采矿权投标报价起始报价:5642万元。本次投标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报价。

四)投标保证金:112万元。以银行担保函形式提交,有效期为6个月,担保银行须在贵港市有营业网点(银行担保函样式见附件)。

(五)采矿权出让成本:人民币2332.4194万元,受让人需单独缴纳采矿权出让成本。

(六)受让人需缴纳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0%。

七)此采矿权投标报价不含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人另行按税费计缴标准缴纳。

八)交易服务费:根据《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主体和收费项目的复函》(贵发改函〔2019〕55号)和贵港市物价局《关于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价费〔2016〕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在领取成交确认(中标)通知书前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清。

五、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投标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三)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四)投标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中标后须提供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中标结果无效。

五)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联合投标。

六、相关时间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

2022年1月1日8:00起至2022年1月29日18:00止。

二)报名时间

2022年1月4日8:00起至2022年1月10日17:00止。

三)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2月229:00。

四)开标时间:2022年2月229:00。

(五)提交银行担保函截止时间:2022年2月229:00。

以上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七、投标人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一)招标公告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贵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贵港市公共资源有形交易市场等媒体发布。投标人可在招标报名时间内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提交投标报名材料等相关资料,地址为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楼大厅。

(二)投标报名材料包括(一式一份):

1.投标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可提供三证合一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授权委托书样板见附件);

三)根据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报名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初审回执单》。在报名时间内前4天16:30前递交报名材料的,于当天17:30-18:00期间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回执单》;16:30之后递交报名材料的,于第二天17:30-18:00期间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初审回执单》。报名时间最后一日递交报名材料的,当天18:00前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初审回执单》。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投标。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开标截标时间2022年2月229时00分整。投标地点设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厅。

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投标地点,并由工作人员现场签收,不接收未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初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为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厅。

九、中标人的确定

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则按矿山开发和保护方案及技术力量得分由高到低确定;矿山开发和保护方案及技术力量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在贵港市有营业网点的任一家银行出具的担保信息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件),内容包括:

1.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120000.00);

2.期限为6个月;

3.中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开展各项活动,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投标人在采矿投标过程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担保人代中标人履行违约经济责任,投标保证金全额作为赔偿赔付给出让人。

在开标结束以后,未中标人的银行担保函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的银行担保函在银行担保函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担保函格式见附件,投标人不按银行担保函格式提交银行担保函的,视为自愿放弃投标资格。

十一、对交易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招标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投标人,将依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精神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担保银行代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十三、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出让人向受让人移交《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武思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

十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投标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需要分期付款的,要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分期付款,并须按规定支付利息。

(二)受让人须单独缴纳采矿权出让成本2332.4194万元,要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中标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银行担保函尚在有效期的,担保银行向受益人赔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出让成本包含出让前期工作经费、采矿权土地投入经费两项。

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包含技术方案编制费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费用,相关工作已经由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完成,成果在确定受让人后按规定移交。

采矿权土地投入经费包含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租赁、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林地确权及相关工作经费,采矿权范围内土地租赁年限为12年,未包含林地占用费。此项工作已由港南区人民政府实施完成,相关协议(材料)将由港南区人民政府转交受让人。林地占用和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由受让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三)受让人须缴纳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0%,要求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的中标人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银行担保函尚在有效期的,担保银行向受益人赔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资金缴纳与资金管理依据《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受让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1年内完成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出让人作出书面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置,所交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达产并正常生产1年后,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五)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由国家无偿收回,登记机关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受让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受让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矿山开始生产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2年内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人可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

(七)受让人要与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港南区财政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受让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八)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

(九)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可信度较差,标的可利用资源量不对受让人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资源量若发生变化,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须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开标,不得以相关地质报告、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差异等为由违约,更不能以此为由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十一)采矿权周边分布有基本农田等耕地,受让人应与耕地权属人沟通制定具体措施,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不减少不降低。

(十二)采矿权临近武思江,地层渗透性强,环境问题敏感,受让人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并落实措施,要做到废水、固废零排放。采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地灾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三)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受让人自己承担。

(十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五、网上查询地址: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贵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十六、监督部门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监督电话:0775-4286093

十七、注意事项

本次招标公告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十八、其他相关事项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何雨怡

联系电话:0775-4286095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杨力华

联系电话:0775-4552156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31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