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自然资发〔2020〕4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现将《贵港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0日
贵港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精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合并办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9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在政府部门内部解决,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层级及权限
属于贵港市及县(市、区)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分级审批和分区域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审批的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位于贵港市环城路内区域、市西江产业园、市产业园区(含石卡园、江南园、粤桂园)、市教育园区、西江新城、市北环生态农业景观廊道和北山公园的,由建设单位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贵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如用地位于前款二(一)1范围外的,由建设单位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的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如用地位于前款二(一)1用地范围外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当地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审查程序
审批权限属于前款二(一)1审批情形的,当地自然资源局不需出具初审意见;属于前款二(一)2审批情形的,需附当地自然资源局的初审意见。
(二)加强审批结果的管理
县(市、区)应在项目审批后5日内将审批结果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应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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