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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1-05 09:36     来源:生态修复科     作者:覃邦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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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有关科室,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现将《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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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8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资办〔2018410号)及原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土地复垦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条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明确土地复垦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为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涉及申请临时用地的项目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执法工作人员,市本级自然资源局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自治区、市级、县级土地整治专家库专家人员等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应的热点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第七条确定随机抽查频率。随机抽查工作要切合实际,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每次不少于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个数不少于该市所在项目库数量的20%,原则上同一个项目2年内不重复抽查。

第八条明确监督检查要点。依法监督检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复垦义务,检查时土地复垦年度报告应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情况的依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土地复垦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土地复垦实施与验收,以及复垦利用与成效等。依法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要检查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费缴纳情况。

第九条建立通报机制,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均通过市本级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接受实地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法依规整改,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企业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或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时的依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涉及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开展土地复垦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同时做好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对土地复垦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随机抽查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对辖区内的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未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和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由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对本细则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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