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引导作用,合理有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保持土地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历年实际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和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谋划我市2020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宏观调控作用,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三、计划指标和计划配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我市2020年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面积总量为684.0399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1.供应住宅用地143.0171公顷,其中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含棚户区改造用地、限价商品房等)5.4861公顷,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37.5310公顷;
2.供应商服用地76.2764公顷;
3.供应工矿仓储用地330.6242公顷;
4.供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8.7335公顷;
5.供应交通运输用地23.8636公顷;
6.供应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
7.供应特殊用地21.5251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贵港市2020年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布局按区划划分如下:桂平市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40.521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0.54%;平南县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92.576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53%;港北区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20.175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2.19%;港南区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99.365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4.53%;覃塘区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31.401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9.21%。
上述指标数具体详见附件。
四、政策导向
(一)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研判我市城市化建设用地需求,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则,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严格执行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助力广西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9号)要求;切实加大历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进一步提高土地供应率。
(二)严格规范土地供应。严格落实土地供应规定,加大已征收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力度,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加强地价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及土地价格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的规定,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坚决防范通过包装虚假投资项目圈地融资而不进行实际开发建设的囤地炒地行为。
(三)落实土地供应有关创新政策。一是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项目用地。二是对符合“点状供地”政策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和旅游项目可采取“点状供地”模式,打包解决用地规划、审批、供应和登记问题。三是在国家级和自治区开发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减少事前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切实降低企业用地经济和时间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征地拆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征地拆迁实施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2020年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对征拆工作的“硬骨头”项目,尽早启动司法征收程序。及时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落地。
(二)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控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同时,适当抬高工业项目入园准入门槛,就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开工进度等内容在协议对企业进行明确的要求。
(三)实行计划执行通报考核。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供地项目,各辖区政府及住建、财政、园区、工信、招商等部门应加快组织供地所需材料,确保项目及时供地。市自然资源局在抓好市区供应计划执行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对全市供地计划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排名。
(四)落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督促用地单位按照约定(规定)时间及时动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浪费。各园区加强产业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出让合同、入园协议等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指标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将严格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