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策优势,全力支持和推动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规划调整特殊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13号)的规定,确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脱贫攻坚项目,可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46号)的规定,急需开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优先单独进行规划调整修改。
此种情形是针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中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也没有在相应规划图中预留的扶贫搬迁项目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修改。规划调整修改办理流程如下:
二、优先保障脱贫攻坚项目用地
(一)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可以先用地后报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 13号)的规定,确需当年建成的脱贫攻坚项目,另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可先用后报的精神,对因扶贫搬迁安置需要,当年必须建成安置的移民集中居住区及直接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及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原则上以批量方式将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计划清单报送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后,项目用地可以先用后报,但须在半年内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如不符合先用后报要求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报送清单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这项政策的好处是脱贫攻坚项目可以边开工建设边补办用地报批手续,加快了项目建设的进度。
先用后报项目办理流程:
(二)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20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指标一律由自治区专项指标保障,并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度。
用地指标核销制度对符合申请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条件的项目,不需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指标,可直接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批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用地审批系统导出的项目用地报批情况,及时预安排项目用地指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办审查、地方政府按时缴费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核销项目用地指标。对不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的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经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审查通过后将项目用地需求清单提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提请厅务会审定后正式下达用地指标。
三、对脱贫攻坚配套项目实行特殊用地政策支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 13 号)的规定,一是对位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外,直接配套用于移民集中安置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符合“一户一宅”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以乡镇为单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用地指标按先使用后由自治区核销的办法管理。二是鼓励现有农民工产业园和各类工业园区吸收扶贫搬迁移民就业,对吸收扶贫搬迁移民就业达到35%或安排500名以上的,自治区根据园区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及用地定额标准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外的配套项目用地指标和对吸收扶贫搬迁移民就业达到35%或安排500名以上的自治区奖励指标申请办理流程:
四、以项目策划推动脱贫攻坚工作
(一)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推动脱贫攻坚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 号),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1. 定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地讲,增减挂钩就是将若干农村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工矿用地等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城市城镇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使用。
2. 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指能履行项目职责,负责具体承办项目申报立项、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投融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独立法人。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县(市)级可以由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投资公司或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实施主体,市辖三区可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建设投资公司或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实施主体。
3. 实施增减挂钩的好处。一是村民得到的好处。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150号),村民将闲置建设用地拿出来作为增减挂钩的拆旧区,可以获得3万元/亩的实施补助,提高了村民的收入,且复垦后的土地仍归还原使用人使用;涉及青苗和地上建构物补偿的,按贵港市现行征地拆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对拆旧区复垦,美化了环境,增加了的耕地面积,提高了交通便利性等。二是乡镇和村委得到好处。在办理建新区用地手续时,免交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贵港市本级1.6万元/亩)、耕地占补费(水田1.3万元/亩)、耕地占用税(2万元/亩),即每亩约节约费用4.9万元/亩;建新区有偿供地扣除各项成本和提留后所得纯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50%由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50%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拆旧区与建新区不在同一个乡镇的,建新区乡镇分配25%,拆旧区乡镇分配25%),增减挂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收益全部返回农村,提高了农村可支配的资金来源;乡镇政府可以获得3000元/亩的工作经费,村委可以获得1750元/亩的工作经费。
4. 增减挂钩工作流程:
(二)积极谋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动脱贫攻坚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20号)的规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保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用地保障电子管理台账系统逐级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可在中国政府网(www.gov.cn)查询)及《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农加发〔2016〕6号,可在农业部网查询)的规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有:农村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和农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配套设施用地。这些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不占用地方用地指标。
用地指标申请流程:
此项政策的好处是拓宽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指标来源,有助于提高农村人口就业和收入,特别有助于贫困地区长远发展。
(三)积极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 13 号)的规定,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平台的作用,积极推进贫困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贫困地区开展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结合土地整治工程加大对就地扶贫开发村庄的农村道路、灌溉与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优先支持贫困蔗区开展“双高”基地土地整治;贫困地区申请开展“小块并大块”自发整治耕地的,在奖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此项政策的好处是将整治项目布局在扶贫区域,通过田(水田、旱地等)、 水(灌溉水渠等)、路(田间道路、村庄道路)、林、村(农村建设用地等)等综合整治,提高耕作层肥力,扩大田间水渠灌溉面积,修建田间机耕路、部分村庄道路,便于现代农机进入田间及村民出行,提供生产生活的便利程度等。既解决了群众的出行问题,又提高了粮食产量。
土地整治项目办理流程:
1.申请。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申报立项材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立项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实施主体呈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及评估论证意见;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及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财政、水利、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
(5)项目辖区乡镇政府、村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代表等同意的意见;
(6)项目工程布局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应配置典型区域实地彩照)及相关影像资料;
(7)资金来源说明;(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8)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2.审查批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会,经论证通过的,出具评估论证报告(意见),批复立项。
五、促进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收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46号)的规定,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旅游、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鼓励实行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征收为国有的土地政策,长期租用集体土地,让集体和农民共享资源收益。
此种情形是指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旅游、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项目只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不需办理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征收审批。此项政策的好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享土地资源的收益。
六、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可获取补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5号)的有关规定,贫困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对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积范围内按照每亩4-6 万元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的,按照2-3 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自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重新申请,且新安排的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6 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3 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法定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应面积。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合法财产,参照退出时所在县(市、区)征地拆迁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协议签订和领取补偿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或宅基地及房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意见;
5.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请宅基地保证书(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7.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贫困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对贫困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公示5 日后无异议的,由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协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申请统一登记造册,并在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后,贫困户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宅基地。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申请批准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农户发放宅基地退出补偿的50% ,待贫困户完成搬迁交付宅基地后10 个工作日内发放剩下的50% 宅基地补偿,同时发放地上附着建(构)筑物补偿。
复垦补助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10 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七、贫困户自行复垦退出宅基地可获取补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贫困户自行复垦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技术规程》验收合格后,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复垦为耕地的按征收一般耕地开垦费的标准补助;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 予以补助。
此种情形是指贫困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八、运用国土资源政策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运用国土资源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国土系统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视察广西提出的“五个扎实”工作要求,把精准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最大的民生工程、最大的发展机遇,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确保我市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充分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在内的一切有利政策因素,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推动我市扶贫工作取得实效,实现脱贫摘帽。
(二)认真组织学习脱贫攻坚项目有关的用地政策。
为了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6〕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等文件。各部门要加强对这些政策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并运用到脱贫攻坚工作中。
(三)切实提高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行政审批效率。
全市各级审批部门对脱贫攻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要坚持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各级国土部门对扶贫产业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项目的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等四项审批(查)环节开设“绿色通道”,确保项目用地审批(查)随到随办,快接快办。
(四)全面加强对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服务水平。
各部门要加强对脱贫攻坚项目的策划和运作,使项目符合政策条件。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工信、住建、财政、人社、农业、扶贫、水库移民等部门沟通与协调,用足用好国土资源政策,为各县、市、区做好脱贫攻坚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项目落地和开工建设。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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