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矿山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返还的通知》(2019年8月下发)等文件精神。本着应退尽退的原则,已基本完成了市本级大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下称“保证金”)清退工作,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矿山未向我局申请退还保证金。我局已于近日逐一通知有联系方式的有关矿山企业于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提交保证金返还申请材料。为按时完成保证金清退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尚未申请返还保证金矿山企业
(一)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已停产且电话通知未来办理申请保证金返还的矿山企业(详见附件1)。
(二)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详见附件2)。
二、申请返还保证金时限
以上情形尚未申请返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请于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清退保证金的材料送到我局生态修复科,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保证金清退工作(无法派人送材料的矿山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盖章后扫描发送至邮箱:ggstxfk@163.com,时间以邮箱收到日期为准)。
矿山企业按时限提交返还申请材料,符合清退条件的矿山由我局按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其保证金返还工作。其中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其保证金本息我局将转至市级财政专户,用于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完成后保证金本息有节余的返还矿山企业,不足的由矿山企业负责。
逾期未申请的矿山企业,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本息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为加快返还工作,在公告时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办理返还保证金手续。
1.因各种原因致矿山关闭且已通过工信等部门组织验收的矿山、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矿山,我局不再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核验。
2.矿山企业无法办理或提供基金账号的,可以使用矿山企业其他银行账号返还。
(二)关于申请期限过后保证金处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返还的通知》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其保证金按以下情况处置:
1.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未按时限提交申请退还保证金材料的矿山企业,我局统一将其保证金本息缴入市财政,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司法部门要求冻结保证金或因债务纠纷原因而申请暂不返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保证金按司法部门要求予以处置。
未尽事宜,请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人:何海文,联系电话0775-6787767。
附件:
1.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已停产且电话通知未来办理申请保证金返还的矿山企业
2.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