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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94号

2012-12-13 11:16     来源:规划科     作者: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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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以来,各市、县根据《规划》要求,积极推进本级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目前,我区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全面编制完成并发布实施。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各项管理制度,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充分分认识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市、县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矿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严格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从严审查重要矿产、重要矿区勘查开发专项规划等各类涉矿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从严审查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项目,确保各类涉矿专项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与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各类勘查、开发与保护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强化总体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统筹和管控作用,积极促进我区矿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管控

(一)严格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管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是国家和自治区进行调控的矿产资源重点区域,各市、县要强化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管理,严格限制新建小型规模及以下矿山,严格控制新设非规划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大力推进区内的整装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积极促进规划矿区资源的规模化开发利用。

(二)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分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鼓励、限制、禁止等勘查区或开采区以及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空间布局进行控制;严格执行规划分区矿业权设置规定,新增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严格按照规划分区设置,矿业权数量不得突破各规划分区确定的矿业权设置数;严禁在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新设探矿权、采矿权,严格限制在限制勘查区和限制开采区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未进行规划分区划定的空白区域原则上不得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三)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管理。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空间布局,突出对重点治理区的恢复治理,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重点工程;要按照规划的部署和要求,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逐步促进绿色矿山格局的形成。

三、切实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

(一)制定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对以下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

1.对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2.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指标;

3.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

4.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级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方案汇总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加强规划指标调控。各地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及上级下达的有关指标,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严格执行矿山总数,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三率以及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等指标;属开采总量调控矿种的,其开采量(或产量)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和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规划审查。建立并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规划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及转让申请项目不得通过规划审查。对位于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以及未达到规划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经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要求的现有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均不予延续。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送审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项目提出明确的规划审查意见,按照要求填写矿业权申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附件1);且在按有关规定出具探矿权、采矿权申请项目状况调查意见时,应将矿业权申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作为附件一并出具或上报。

四、严格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

(一)严格执行规划调整条件和程序。规划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

1.国家或自治区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调整;

2.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

3.因市场、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4.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

5.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确需规划调整的其他情形。

原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原编制机关上报的规划调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规划调整的批复。

(二)规范规划调整材料申报。申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提交下列资料:

1.要求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申请;

2.矿产资源规划调整论证报告;

3.需要规划调整的原因、依据等有关证明材料;

4.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应由具有相关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①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②规划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③规划调整的依据和原则;④规划调整方案;⑤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等可行性论证;⑥规划调整论证结论(详见附件2)。

(三)调整规划,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后的规划,要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四)严格控制规划调整的次数。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上述第四(一)点需规划调整情形中第5项的原因进行的规划调整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五、保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一)加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宣传力度。经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运用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 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 348号)要求,加快完成本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按时提交厅检查验收,为推广应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系统和建立完善我区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奠定良好基础。

(三)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动态监管。加强规划实施评估,通过年度评估、中期评估等形式,掌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和有关建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将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同时,通过数据库建设和运用矿产资探规划管理系统等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反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矿业权申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

2.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参考提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1124









附件2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参考提纲

第一章 前言

说明项目来源、意义,报告编制依据及调整涉及矿区范围等情况。

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概况

l.项目所在市县的基本概况。

2.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

第三章 调整矿区概况

l.地理位置及地质矿产概况。

2.调整矿区规划安排情况。

3.矿业权设置现状。

第四章 规划调整的原因

详细说明规划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

第五章 规划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说明规划调整的的依据和原则。

第六章 规划调整方案

说明规划调整的具体方案和安排。包括探矿权或采矿权调控数量的安排、空间规划舟区的安排等。

第七章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对涉及矿区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评价论证。

第八章 规划调整论证结论

经过上述分析论证,提出论证结论:一是规划调整有无必要性,是否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的情形;二是规划调整方案是否可行。

说明:附表、附图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重点要突出现状和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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