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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

2012-09-05 09:14     来源:规划科     作者: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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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区矿业发展层次和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和矿产资源执法体制建设,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矿产资源开发粗放、规模化程度低、重开发轻保护等问题,促进全区矿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21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用地用矿管控,提高矿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快编制自治区和资源富集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重金属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布局要求。重金属选冶、加工企业选址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l千米范围内,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统一管理;贵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选冶企业选址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附近。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涉重金属矿山企业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开采准入条件,控制钨、锡、锑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严格执行开采规划分区制度,严禁在禁止开采区内新设矿业权,严格控制在限制开采区内新设矿业权,按照规划从严设置允许开采区内的矿业权。

(二)严格执行矿业企业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地审核,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淘汰类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坚决不予供地;严格执行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控制限制项目的用地,禁止向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供地。

二、加强矿业权优化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提高矿业开发准入门槛和管理标准。加强矿山采选行业综合整治和结构调整,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加强对矿业权的调控,新设的金属类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审查采矿权申请资质,严禁批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矿申请;新建矿山必须达到国家、自治区及当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开采规模,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仍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已建矿山不予延续登记。严格执行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对重要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严格矿产开采管理,促进矿山资源优化配置,矿产开发科学布局。

(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程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0] 30号)要求,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列入2015年任务的整合矿区,全部提前到2014年底前完成整合工作。整合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推进整合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一律关停和重组。具备重组条件的,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在推进煤矿“三化”建设的同时,加大对百色市、来宾市、河池市、南宁市、崇左市、钦州市等地煤矿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煤矿行业转型升级。整合矿区的矿权人拒不参与整合或无故拖延整合的,其持有的矿权不得转让、变更,有效期届满不得延续,依法予以收回后重新处置。到“十二五”期末,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以内,非煤矿山数量压减到4300处以内,开发主体数量比“十一五”期末压减10%以上。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导、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提高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五)有序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严格执行探矿权限期完成勘查退出制度和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勘查项目总量调控制度。进一步加强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的批后监督管理,完善探矿权年检制度改革,强化探矿权年检,建立探矿权年检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地质找矿新机制,有序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积极培育和引进有实力、信誊好的矿业大企业,促进整装勘查,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三、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六)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地要督促各类矿山依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在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创建企业文化等方面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活动,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垒过程。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规划要求按时完成,力争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以绿色矿山为主导的矿山建设新格局。

(七)加强重要生态区域保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保护。严禁在重要生态区域一定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各类保护区内已有的矿业权,进行限期治理或调整,探矿权有效期到期后一律不予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八)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淘汰国家限制、落后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广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共伴生矿产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的利用研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考核,大力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和循环综合利用,建设平果铝、南丹大厂锡多金属矿等一批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努力将全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九)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实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指导、督促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

(十)加强稀土矿资源富集区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贺州、梧州、玉林、贵港、崇左等稀土矿资源富集地区矿产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施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把准入关。加强开采生产总量和分离产品产量控制,坚决打击非法出口和走私行为,开展稀土开发秩序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持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资源行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十一)加大老旧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力度。各地要加大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财政出资,集中连片治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严重的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陵复矿山地质环境。

四、创新执法机制体制,提高矿产资源执法监管水平

(十二)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监管共同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度。要制定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责任分工方案,将监管目标任务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矿产资源富集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列入综合治理范畴,加快推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防体系建设,尽快建立起由政府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体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重的地方,可以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全力打击取缔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防范、制止和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手续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将违法行为信息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办理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严肃追究相共责任人的责任。查办矿产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确保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落实到位。

(十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对重点地区、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做到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各地要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监管体制和激励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落实到乡(镇)、村委会和具体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完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予以奖励。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把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查漏补缺,加强工作薄弱环节,堵塞漏洞,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坚决取缔,不留后患。对工作推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造成辖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坚决打击取缔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每一宗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可行的查处整改措施,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和“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毁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在对事对人处理到位后,需要拆除各种设备设施并复耕复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并复耕复绿;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辖区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辖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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