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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贵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6-04-14 09:22     来源: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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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一)应急组织机构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四、地质灾害预警、灾情报告和应急准备

(一)灾害预警

(二)灾情报告

(三)应急准备

五、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响应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IIIIV级]应急响应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III级]应急响应

(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六、地质灾害调查、处理和备灾工作

(一)地质灾害调查

(二)建立应急分队和专家组

(三)救灾物资储备

(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七、附则

 

为了完善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是在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对受灾或受灾害威胁群众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应急灾害救助实行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主为的原则。不同等级的灾害发生前后,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各有侧重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l)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l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一)应急组织机构

 

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气象局、水文站,贵港火车站,贵港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贵港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急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市、区)指挥部负责小型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办公室

 

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从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一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二是协调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三是迅速了解、收集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经市指挥部同意,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协助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四是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紧急抢险救灾组

 

组 长:贵港军分区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委、水利局、旅游局、贵港供电局及贵港军分区、驻贵部队、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

 

主要职责:一是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二是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组 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灾情或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或险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二是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灾情、险情;三是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四是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主要职责:一是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二是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三是迅速向灾区提供应急医疗服务。

 

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贵港火车站、电信贵港分公司、移动贵港分公司、联通贵港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一是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二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安全运送。

 

6.基本生活保障组

 

组 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各保险公司等

 

主要职责:一是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二是做好灾区重建工作;三是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四是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条件。

 

7.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组 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一是调查、核实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灾情或险情发展趋势;二是组织灾情或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将灾情、险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与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8.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 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贵港火车站等

 

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确保应急救灾资金的及时到位;二是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地质灾害预警、灾情报告和应急准备

 

(一)灾害预警

 

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时,应同时通报上一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准备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组成部分,有关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要统一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发生灾害后,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调动、整合。

 

五、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响应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IIIIV级]应急响应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l)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

 

2)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部署救灾工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市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进行核查,慰问受灾群众。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III级]应急响应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本行政区域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迅速将掌握的初步灾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如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可以同时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灾害详细情况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总指挥部的领导。

 

3)市人民政府协调驻贵部队、武警、消防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4)市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灾区指挥救灾工作,并慰问受灾群众。

 

(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灾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2.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等,事后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3.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III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结束;II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宣布结束;IV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结束。

 

六、地质灾害调查、处理和备灾工作

 

(一)地质灾害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切实抓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区划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和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具体的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及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建立应急分队和专家组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抢险队伍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专用车辆(越野车)和通讯工具,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灾情发生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灾情得到及时的控制与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救灾物资储备

 

灾害多发的县(市、区)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建立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能送达灾区。

 

(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七、附则

 

(一)本预案新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港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政办〔200844号)同时废止。

 

(二)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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