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解放路121号建设局大院,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10025210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吉华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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