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司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505号院(东城阁)2幢2单元305号,1017850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我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我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南宁市普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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