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江一路130号(南郡名邸)4幢1-101号,产权证号:10050198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陆春香
2026年1月3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