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金港小区)二十一巷7号,不动产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037554号房屋所有权证、贵国用(2004)第2059号国有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金芳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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