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 964-1 院号院(城市怡景)9幢1-1002号,不动产权证号:10023158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日超
2025年11 月 3 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