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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权利人郑日超)

2025-11-03 15:43     来源: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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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 964-1 院号院(城市怡景)9幢1-1002号,不动产权证号:10023158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日超

2025年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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