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改造东区122号,产权证号:贵国用(1999)字第05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贵房权证字第034238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志良
2025年9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