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中段(丰宝商业城),国有土地证号:贵国用(2011)第1672号,国有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彭春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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