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院(御江名城)2幢2611号不动产权证遗失,产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053748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杰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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