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02号(阳光都市)9幢C单元603号房屋,产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166814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骆若竹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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