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城镇南江三〇七地质队第六幢6-106,贵房权证字第021521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广明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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