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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权利人周东澈)

2024-02-23 16:20     来源: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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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覃塘区商住开发区,贵国用(1994)字第39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东澈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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