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贵港市覃塘区商住开发区,贵国用(1994)字第39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本人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东澈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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