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不动产登记 > 业务标准和指南

19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转移登记(按户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2024-10-10 17:45     来源: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你(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转移登记(按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现一次性告知你: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3、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4、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说明:核验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核验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核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