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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解封登记(按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现一次性告知你:
一、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注: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自行复印核验材料留存。
说明:
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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