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桂0802执427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桂0802执427号之二生效文书裁定: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朝珍名下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锦泰公馆1-1-1005号住宅一套(房屋预售合同号:201112090019)的房屋所有权归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黎明时起转移。
上述房屋因拍卖成交,原查封、抵押效力消灭。
二、买受人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现我局已受理下列不动产转移登记,因买受人黎明无法提交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现公告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6号万豪景苑二楼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窗口
联系方式:0775-4568421 6787885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123478号 | 广西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贵港市港北区锦泰公馆1-1-1005号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