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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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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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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101089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101090号 |
陈秀兰、 马先隆 |
房屋所有权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西路1号院(滨江人家)5幢1单元1701号 |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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