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贵国用(2011)第0172号
陆永鹏
国有土地使用权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542号院7幢2号(旧坐落于贵港市登龙桥谢井江南侧)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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