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011150号
刘之微
房屋所有权
贵港市中山北路文化广场龙脉华庭小区1、2幢7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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