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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市本级旧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贵自然资发〔2021〕39号)

2021-06-24 14:50     来源:确权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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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求,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保护群众合法财产,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201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对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旧开发区土地登记遗留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自然资源厅党组和贵港市委开展“学党史、守初心、为民办实事”活动要求,现就加快解决处理好市本级旧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对于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给实际的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开发区已取得用地批复文件;(二)宗地符合现行城镇规划;(三)土地使用者与当时开发区的开发单位(开发商或乡镇政府及部门)签订有协议或者有相关安排通知书并按协议缴清房地款;(四)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划拨土地价格的通知》(贵政发〔2015〕11号)中划拨土地价格的标准缴清土地划拨价款。

请三区自然资源局、市局各有关科室(单位)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开展相关登记业务,化解一批遗留问题。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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