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权利人:
根据《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开展首次调查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已有调查成果应当沿用,不得重复调查和测绘;界址、范围发生变化,或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等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贵港市本级范围内,已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若原地籍调查数据材料符合有关规定,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沿用已有调查成果,不需要开展土地权属界址调查;若不动产界址、范围发生变化,或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开展地籍调查。权利人可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基础资料,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相关转移、变更登记业务。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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