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0日前,部分申请人申请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政办通〔2022〕20号)、《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政办通〔2022〕20号文截止办理时间有关事项的通告》(贵自然资告〔2023〕10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材料预审并领取《预受理通知书》。但是截至2023年8月24日,我单位仍未收到部分申请人补交或补齐的申请材料。
请相关申请人收到我单位限期办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提交材料的单位或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补齐所需材料,逾期不递交或补齐材料的,视同申请人放弃上述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我单位将不再按贵政办通〔2022〕20号文件办理该申请,由此造成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2023年8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