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53号)文件精神,原“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已更名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从发文之日起启用“贵港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同时废止相应“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
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2019年5月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