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一件事情”名称 |
涉及的单一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申请材料 |
接件标准 |
材料优化 说明 |
牵头单位(处室) |
配合单位(处室)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理流程 |
跑腿次数 |
1 |
不动产(存量房)转移登记 |
1.不动产转移登记; 2.存量房交易网签; 3.缴纳存量房交易税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部门、住建委 |
1.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登记申请书 |
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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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14个工作日 |
附件3 |
1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提供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3)不动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4)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现场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5)申请人为境外人士的或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认证或者公证 (6)户口簿(原件)(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全部户口簿都需要提供),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用于征税) |
共用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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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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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
1.买卖、互换、赠与合同(原件);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3.不同权利人的分割、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分割、合并协议(权属改变),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用于征税)(原件)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 7.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 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 9.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拨、调拨、移交决定书(原件) 10.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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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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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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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宗地图(2份)、房屋平面图(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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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估报告(原件) |
如交易的不动产在“广西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评估范围内则不需要提供评估报告;销售不动产发票(用于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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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让方原取得房产的合法票据、支付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明细及其他费用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取得房产时缴纳的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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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