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圣湖路1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5号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非公证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办公室。
联系方式:0775-4568425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黄友林 |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380号(阳光城· 松宇公馆)10幢1单元2701号 |
桂〔2023〕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8536号 |
黄应书 |
|
2 |
黄友林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下垌屯20号 |
桂〔2022〕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244511号 |
黄应书 |
登记机构: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2026年4月1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