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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颁发首本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

2024-06-07 08:00     来源: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黄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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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成功办理了贵港市首笔居住权登记业务,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贵港市正式落地实施。

近日,贵港市的徐先生经与父亲协商一致后,决定到贵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贵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该申请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业务流程、格式合同、收件要素等要求,即时受理并颁发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据了解,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徐先生父亲,此次徐先生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就可长期乃至终生居住使用该不动产,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贵港市颁发的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该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迈出新一步。

居住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登记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对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房产所有权不同,更加注重居住者的使用权和利益。它为居民的住房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防范了房屋纠纷和权益争议。居住权的明晰登记,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居住权也有它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也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下一步,贵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强居住权登记工作,以确保居民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营造优质便捷的政务营商环境。一方面,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居住权登记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加强技术支持,完善登记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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